销售空置商品房纳税有规定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威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于1998年8月18
日建成两幢商品楼,一直空置未销售,今年8月份,由于受房地产市场疲软的影响,
张将原来的每660元/平方米降至510元/平方米,销售房间68套,取得收入126万元,
税务人员要张某依法缴纳营业税和契税,张对此产生异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
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前予
以免税优惠。空置商品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张某的
商品楼于1998年8月18日建成,不符合免税的条件,因此,张某应该缴纳营业税和契
税。(aa20001118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