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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发票跨省开具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吗?

录入时间:2000-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0信息】 问:我是滦县蓝天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会 计,近晶,县国税局来人到我公司进行发票检查,得知我公司发票被销售部经理拿到 山西省要账时,认定我公司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即提出要我们将发票崔回上交税务 机关代管监开,并要对我公司进行罚款处理。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 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同时,本 《办法》第五章三十七条还规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 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 域开具发票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因此,你公司携发票跨省开具发票的行为 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对你公司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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