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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后销售存货要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0-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2000信息】 问:我原来开了一间小商店,由于拆迁, 于今年6月停业。按照税法规定,我已结清税款并注销税务登记,但是尚有部分货物 未卖出。请问:如果我出售存货,是否还要申报纳税?何时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 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停业后出售存货的行为,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税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 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不按时申报缴税,税务部门将按 照《税收征管法》条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a20000913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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