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0信息】 一、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95号)。根据企业的创汇规模和信誉度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
B类企业在办理退税中享受一定的简化手续。
二、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享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
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内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或外国公司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可视同出口,享受退税政策。
三、高新技术产品在退税率上享受优惠:
《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
凡列入国家科委《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产品在退税率上实行“征多少,退多少”,
即高新技术产品按征税率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9]171号)。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
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e20000906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