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丢失能否退税
录入时间:2000-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0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县属外贸企业,主营石雕
产品,并有进出口权,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0月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慎丢
失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请问,我们能否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
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11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
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
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
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办理退税。
因此,你们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如实出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已丢失证明材料,
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