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0信息】 问:我在98年购买了两个门面供自家经营
使用。在买房时已由卖方缴纳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购房合同上注明)。请问,现在
应不应该再每年定期缴纳这两项税款?如果应该,请问税率当如何计算?此外,企业
建账需要些什么条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均是按年征收。你在1998年购买的两个门面,约定(严格讲,纳税人是法定,
不能由合同约定,只能约定谁最终承担税款)由卖方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只是1998年度的税收,以后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位用税均要按年缴纳。用于自家
经营的房产税按房屋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
税以你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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