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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各栏填写方法

录入时间:2000-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0信息】 (一)专用发票各栏填写方法 专用发票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各栏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开票日期栏: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购货单位“名称”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 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共 15位,不得简写。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帐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 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 下,本栏可填写“汇总”或“××等,详见清单”字样。 “规格型号”栏: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此栏可以不填写。 “数量”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栏可 以不填写。 “单价”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将本栏 错填成含税单价,因单价栏错填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金额”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企业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 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 具负数发票,在“金额”栏填写负数。 “税率”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不论销售的是何种货物或劳务,本栏 一律填写征收率6%,严禁填写17%或1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 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 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税额”栏: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 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本栏填写小规模企业此笔业务的应纳 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价小数点后位数的取舍关系,有时用换算后的不含税单价计 算出的销售额、税额之和与换算前的含税收入有一定的差别,尽管数额可能很小,但 难以处理。例如,某五金公司销售6部台钳,含税单价120元,含税收入应为720元。 经换算,不含税单价为l02.5641元,销售额为615.38元,按这一销售额计算的税额 为104.61元,这样销售额、税额之和为719.99元,与含税收入相差0.01元。在这 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额计算方法: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计算方法: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不含税单价计算方法: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 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 证。 “合计”栏: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开具专用 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专 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由于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销售额合 计数不得超过专用发票规定的最高限额。例如,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 数不能超过十万位,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超过万位。 “价税合计”栏: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写金额。开 具专用发票,必须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实行防 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发票, “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负数”字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 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等栏:这些项目的填写内容与购货单位有关项目基本相同,但填写方式有所不同。纳 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时必须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 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税务机关检 验无误后方可使用。纳税人不得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专用 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 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 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全国统一使用蓝色印泥。纳 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从1995年11 月1日起,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电脑专用发票和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除外),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备注”栏: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收款人”栏:本栏填写办理收款事项人员的姓名。 “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专用发票应严 格按照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 他财务印章,如“现金收讫”章等,否则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这一规定与开 具普通发票有一些差别,因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加盖其他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 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覆盖“销货单位”一栏,否则不得作为购货方的 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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