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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存货怎样计价与核算

录入时间:2000-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0信息】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 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 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 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 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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