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债券 应缴纳利息税
录入时间:2000-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0信息】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中明确指出,
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行公告称“本
次债券购买者不承担利息所得税”。但“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
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
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税项目,适用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
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
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
的单位补缴应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