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未纳税款可从储蓄存款中扣缴
录入时间:2000-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0信息】 日前,山西省静乐县地税局集市贸易所,
对连续2个月未申报纳税的个体户刘某下达了《限期纳税通知书》,随后在其逾期仍
未缴纳所欠税款的情况下,该所经县局局长批准,从其个人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及滞
纳金1635.8元。事后刘某表示不服:私人存款受金融机构保密,税务机关无权
扣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长(含县级)批准,可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
缴税款、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
条特别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