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需要注意的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0-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0信息】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
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销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
颁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
政策问题”明确指出:对于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于1999年
8月1日以后出售,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针对这项新
政策,笔者提出几点在纳税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应以土地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类别为依据进行界定,不包括诸如写字间、办公楼、商业网点等
非商品住房。另外,如果投资计划是商品住房,但最后竣工决算时却改变了原来的建
设项目,则不能认定为商品住房,也不予享受免税政策。
二、空置积压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建成日期的认定。应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发
放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所签发的日期为准。如果此签发日期超过19
98年6月30日,则不能认定为完工并已经过检验合格的商品住房,当然,也不予享受
免税优惠。
三、销售空置积压商品住房的时间界限。政策中规定,一级市场中经房地产交易
市场认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日期和收付款凭证日期同时发生在1999年8月1日
以后;或者在二级市场中双方买卖房屋协议书或合同所签订的日期也发生在1999年8
月1日以后。如果不符合这两条销售时间的规定,则不能视为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
售,同样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四、在1999年以后销售其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积压商品住房。需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商品房销售合同》
及收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或者资料不完整的,税务机关则不予受理减免税事宜。
如果纳税人利用国家政策,以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款的,税务部门一经查实,必
须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n2000060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