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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也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0-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0信息】 我公司是地区烟草公司下属的销售点,与 地区烟草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在某县城从事批发、零售烟草业务。1999年12月, 某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销售所收取的烟草货款130987.56元补征增值税13 0987.56÷1.17×17%=19032.38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请 问: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税?稽查局的处罚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 货方收取货款;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均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 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受货机构如有部分货物向购货方开 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分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申报纳税。据此, 稽查局对你单位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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