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也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0-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0信息】 我公司是地区烟草公司下属的销售点,与
地区烟草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在某县城从事批发、零售烟草业务。1999年12月,
某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销售所收取的烟草货款130987.56元补征增值税13
0987.56÷1.17×17%=19032.38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请
问: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税?稽查局的处罚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
货方收取货款;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均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
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受货机构如有部分货物向购货方开
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分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申报纳税。据此,
稽查局对你单位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