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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私自印制发票

录入时间:2000-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2000信息】 最近,广西来宾县国税局在正常的例行检 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正在着手准备印制本单位所需使用的发票。当检查人员告诉他们 这是违法的行为时,他们居然说:“我们自己用得多,偶尔对外使用,违什么法呀!” 那么,私自印制发票,违不违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卖 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 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要印制发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 保管措施。同时,遵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 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只有按照以上三条的规定印制发票,才是不违法的。否则,将以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a2000071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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