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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超过期限不予退还

录入时间:2000-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目前, 公司在进行企业改制清算中发现,在1994年纳税申报中多缴了几万元的增值税,为此 向当地主管征税机关申请要求退还,结果未被税务机关受理。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 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你公司此笔多缴 税款从申报激纳之日起至今已有5年多,故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k200006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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