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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调账及补税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2000信息】 问:某日用化工厂位于市区,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各种护肤护发品,消费税适用税率为8%,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33%。今年3月份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增值税、消费税、企 业所得税进行检查。假设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在检查期各月 均无结转下期留抵的进项税额,所有未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业务也未调整和计 算所得税。请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调账分录,计算应补缴的各税,并 作出计提和补缴各税的账务处理。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①1999年7月20日,收到唐山市某百货公司支付的逾期购货款和加收的延期 付款利息,原销货款的不含税价为280000元,税47600元。加收逾期利息6552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34152    贷:应收账款 327600      账务费用 6552   ②1999年8月5日以自制新型护发液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其总成本为36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36000    贷:产成品 36000   ③1999年9月9日以自制一批护肤品作为教师节的礼品赠送某学校,该批产品 成本为4200元,该企业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6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4200    贷:产成品 4200 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此项捐赠支出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④1999年11月1日以外购原材料委托某日化厂加工成护肤品初级产品收回后 用于连续加工护肤品,11月20日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不含税加工费48000元,税8160元。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为100000元,受托方 无同类产品,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扣消费税12869.57元[148000÷(1-8%)× 8%]。委托加工材料收回时因资金紧张,暂未支付加工费和有关税款。账务处理 如下:   借:委托加工材料 4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8160    贷:应付账款 5616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869.57    贷:应付账款 12869.57   借:原材料 148000    贷:委托加材料 148000   注: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当月一半领用,并已在年底前实现销售。另一半仍 在库,经核实消费税抵扣计算正确。所欠款项已于2000年3月份偿清。   ⑤年终以一批护肤护发品作为股利分配给对其投资的一大型商场。该批护肤 护发品的成本价为72000元,该企业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88000元。账务处 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 72000    贷:产成品 72000   注:上述各项业务中所涉及的同类产品不含税价经税务机关核实均不低于正 常市场价。   答:一、客在问题及调账分录   1.销售货物加收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 消费税。应调增增值税=6552(1+17%)×17%=952(元)   应调增消费税=6552(1+17%)×8%=448(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95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48   2.以自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 税。组成计税价格=36000×(1+5%)÷(1-8%)=41086.96(元)   应调增增值税=41086.96×17%=6984.78(元)   应调增消费税=41086.96×8%=3286.96%(元)   借:应付福利费 10271.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6984.78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286.96   同时应视同销售计征所得税,只调增计税所得额,不调账。   应调增计税所得额=41086.96-36000-3286.96-10271.74×(7% +3%)=772.83(元)   3.以自制产品对外馈赠应按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应调增增值税=6000×17%=1020(元)   应调增消费税=6000×8%=48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80   同时应视同销售计征所得税,只调增计税所得额,不调账。   应调增计税所得额=6000-4200-480-1500×(7%+3%)=1170(元)   捐赠支出共计4200+1500+150=5850(元),此项捐赠属非公益救济性 捐赠,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4.委托加工材料未付款不能抵扣进项税,未按规定抵扣,一经查出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票上注明,以后支付货款均不得记入进项税额申报 抵扣(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应调增增值税8160元,由库存材料和上年 利润各分摊一半。   借:原材料 408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160   5.以自制产品作为股利分配,属视同销售的范围,但在账务处理中应作销 售处理。   应调增增值税=88000×17%=14960(元)   应调增消费税=88000×8%=7040(元)   红字冲销原分录   借:利润分配 72000    贷:产成品 72000   作正确分录   借:利润分配 1029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49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000    贷:产成品 72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040   二、计算应补的各税   1.应补增值税=952+6984.78+1020+8160+14960=32076.78(元)   2.应补消费税=448+3286.96+480+7040=11254.96(元)   3.应补城建税=(32076.78+11254.96)×7%=3033.22(元)   4.应补教育费附加=(32076.78+11254.96)×3%=1299.95(元)   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应付福利费 1027.17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6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3033.22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299.95   5.应补企业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净额=-1400-1500-4080+88000-72000-7040- 3306=-1326(元)   应税所得额=-1326+772.83+1170+5850=6466.83(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6466.83×33%=2134.05(元)   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2134.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134.05   补缴各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 32076.78         ——应交消费税11254.96         ——应交城建税3033.22         ——应交所得税2134.0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299.95    贷:银行存款 497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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