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盈利实则亏损——税收筹划须与会计管理紧密结合
录入时间:2000-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0信息】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
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价),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
要原材料9元/件,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
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外方提供
主要原材料,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
计10万件。
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测算,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
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
助材料1.17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7元/件,
加工利润是(7.5-7.17)×10万件=3.3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
合同。
可是,该业务在财务部门的计算却大不一样。由于来料加工产品与该公司的
产品完全一样,所以来料加工业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进行划分(如无
法确定机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为哪批产品而发生的或某件辅助材料是为自产产
品购进还是为来料加工业务购进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合计
按照上面提供的数据:
全部进项税额=10元/件×17%×200万件+1元/件×17%×1
0万件=341.7万元
免税项目销售额=7.5元/件×10万件=75万元
全部销售额合计=17元/件×200万件+7.5元/件×10万件=3
47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7×75/3475=7.37万元
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1元/件×10万件+7.37万元+6元/
件×10万件=77.37万元
来料加工业务利润=75万元-77.37万元=-2.37万元
即该订单不但不盈利,反而亏损了2.37万元,那么原因何在呢?原因就
在于销售人员只知道来料加工业务免税,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不知道
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上面的公式来计算,造成加工合同签订后,实际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大于该业务实际耗用的进项税额,一方面多转出的进项税金加大了
来料加工的成本,造成亏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金减少,多纳
增值税,得不偿失。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大量的业务会涉及现行的
财会制度、税收法规,而非财务人员对这些规定只是一知半解,了解并不深入,
因此做了上例中表面看似盈利而实际不盈利的业务(当然也有表面上不盈利,而
实际操作计算时却是盈利的相反例子)。
现在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作详细的可行性分析,这已成为一种共识,但却
常常忽略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中的财务可行性分析,而企业的效益是一点一滴地积
累起来的,企业管理不能“抓大放小”,而应全面实施控制,时时进行严格的会
计核算,以达到最大化地实现企业利润的目的。 (a2000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