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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如此汇总利润

录入时间:2000-06-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2/2000信息】 被查单位:河南省某建筑总公司 稽查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河南省某建筑总公司下设四个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1998年一分公司实现利润6600万元,二分公司亏损3829万元,三分公司盈 利263万元,四分公司亏损159万元,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总公司费用开支为22 0万元,而汇总的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只有2366万元,比四个分公司利润总额与 总公司利润之和相差289万元,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也是按2366万元计算的应纳 税所得额。经过询问和检查,发现这是该总公司将自己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由职工参与集资的两家“三产”企业的历年净亏损289万元冲减公司利润造成的。 该总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这些“三产”企业是公司的全资公司,其发生的亏损 理应由总公司进行弥补。由于总公司前几年亏损,无力弥补其“三产”企业亏损, 1998年趁公司实现了利润,解决其历史包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条 的规定,企业所得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纳税人,该公司办的“三 产”企业虽然是该公司的全资企业,但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亏不能并入总 公司的利润总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应分别由各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或在以后用各自实现的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故该总公司从本年利润中弥 补的下属两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产”企业历年亏损289万元,应全额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该公 司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稽查局对其作出补缴税款95.37万元和罚款一倍的处 理决定。   稽查建议:对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应严格纳税人的认定,实 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严格遵循独立企业原则。检查此类 企业,不仅对其下属实行非独立经济核算的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认 真核实,而且应注意复算汇总各二级核算单位的利润总额,防止转移或隐匿利润。                         (a20000601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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