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毁发票要受处罚吗
录入时间:2000-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0信息】 问:我是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的财务人
员,由于一时不慎,将1997年使用过的一本发票存根销毁。请问对这种情况,
税务局会怎样处理我们公司?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
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你单位销毁的发票存根保存期未满五年,而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
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责令
你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