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投税停征前的税收不能免
录入时间:2000-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0信息】 最近,税务机关在对某县私营企业进
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1998年建生产用房未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检查人员对此作出补缴税款并罚款处理。但是企业人员认为,国家有规
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2000年
暂停征收,该项税收既然现在政府已经停征了,以前没有缴的也不能再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
长到10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
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同时,
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因此,该企业1998年在
国家作出减、停征规定之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必须足额缴纳。
(a2000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