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处罚先告知——纳税人受处罚前享有知情权
录入时间:2000-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0信息】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
序呢?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
要求,即对公民作出罚款在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罚款在1万
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之前,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告知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
采取一般程序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结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之前,
也应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履行告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即依法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的履行告知程序只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并无额度限制。
3.《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
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从本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5.《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税务
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
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在这
一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告知的罚款数额限制。我认为,只要是采取一般程序实施
的税务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
0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均应履行告知程序。
6.《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
知当事人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作出处罚的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达到听证要求,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可以要求听
证,也可以放弃权利,但是这样的选择权属于已经履行告知程序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即达到听证标准再履行告知程序,那就违
背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由于在实施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证据有争议,对所
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清楚,势必会在处罚决定下发后引起争议或诉讼,一旦当
事人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因未履行告知程序,败诉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