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该赔这辆轿车吗
录入时间:2000-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0信息】 在安徽省某市,曾有一件这样的案例:
某企业在税务机关开展的一次专项检查中,被发现偷逃税款数十万元,经税务机
关三次催缴后,该企业仍拒不缴纳,无奈之下,税务机关扣押了该企业的一辆小
轿车并存放于专用仓库内,等待拍卖(暂认定执法主体适格和程序合法)。不料,
天有不测风云,某夜突发洪水,将此轿车冲毁,该企业知晓后,立即缴清税款及
滞纳金,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给予赔偿,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
务机关损坏了我的财产照样得赔"。
那么,税务机关果真该赔偿这辆轿车吗?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和有关
行政法规及民法原理,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是因为个人行为不是
行政行为,不具有职务特征,与其他公民的民事行为无异。所以,税务执法人员
与其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要知道,税务机
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因果关系,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是纳税人自己的行
为,税务机关就不用赔偿。
3.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
担责任。很明显,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且损害纯粹是由第三
人的过错所致,税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4.制定涉税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发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较大范围的广泛的纳税人,如果其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
益,则表明是正确的。少数人的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其损害税务机关当然不予
赔偿。如果情况相反,也不宜让每一个纳税人都提出具体赔偿请求,因为这很难
彻底地解决所有纳税人合法权益受侵害需赔偿的问题。合适的方式就是由国家权
力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撤消或变更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恰当的补偿。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发生的。从民法上讲,不可抗力指独立于人的行为
之外并不受其意志所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显然,"洪水冲毁轿车"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现象,
是不可抗力致使的损害,税务机关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最终,该企业在了解到以上规定后,撤回了复议和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