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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包装物押金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0信息】 问:我单位系新办酒厂,今年8月份在 出售散装白酒时,同时出借容器,收取押金8万元。请问这项押金应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 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计算公式 为:   80000/(1+17%)×25%=17094.02元   同时根据国税发(1995)15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黄酒、 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 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这笔业务在征收消费税的同时也应该征收增值 税。其计算公式为:   80000/(1+17%)×17%=11623.93元   所以此笔业务应该缴纳消费税17094.02元,缴纳增值税11623.93元。                           (at9810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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