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过程中企业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动产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0-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0信息】 问:我企业于1998年初卖给私人,但
出售后税务机关对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动产部分进行税收清算,提出缴纳增值税
的问题。请问,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动产应纳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你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出售的固定资产以外的
动产确应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
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解释,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
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94)第026号文件中又对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你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将企业整体出卖,根据上述规定,属有偿转让所有权的
行为,对其中出售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动产,应属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根据规定
缴纳增值税。 (at9810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