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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发票填开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0信息】 问:我单位由于财会人员一时疏忽, 给购货方开具的发票出现销售金额差错,购货方已作财务处理,在检查时发现这 一问题后找到我单位,请问,出现发票填开错误后应如何处理。   答:如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金额、税额错开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发现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但购销双方未作帐务处理的,购货方可将 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由销货方重开正确的发票。销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 记帐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填报“双联申报表” 时按作废发票处理。   (2)如发现金额、税额少填开的,但一方或双方已作帐务处理的,可由销货方 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要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进行纳税申和 “双联申报”。   如属销售金额、税额多填的,但有一方已作帐务处理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对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的,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 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此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日期填写, 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的方法,可比照国税发(1995)162号文有关 “销货退回、折让”的规定处理,即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 红字专用发票,将记帐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 得取下,要将退回的蓝字发票和抵扣联,注明蓝字后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 后面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帐的存放地点。   (2)对购销双方均已作帐务处理的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就其多开的部分差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 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金。   如错开的进项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 双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 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新开发票的开票日期填开,要注明“换票重开”字样。 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填 报“双联申报表”,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出现发票填开错误的类型可自行调整。                           (at981003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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