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乱挤成本费用,汇缴不作调整
录入时间:2000-04-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7/2000信息】 一、基本案情
1998年5月麒麟区国税稽查分局对汇总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某邮电局进行
了所得税专项稽查。稽查人员对1997年度的成本和各项费用帐户及有关支出帐户
进行审查,发现以下问题未作调整:
1、成本中列支职工疗养费42,500.00元,其中:
①邮政专业成本中列支职工疗养费2,500,00元;
②长途电信专业成本中列支职工疗养费51,000.00元;
③市内电话专业成本中列支职工疗养费2,500.00元。
2、管理费用
①差旅费中列支职工疗养费12,500.00元
②其他费用中列支各项罚款支出2,345.00元
③其他费用中列支各种津贴补贴141,704.50元
3、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支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88,200.00元。
二、案件处理
1、根据企业财会制度规定,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疗养费42,500元,应由“应
付福利费”列支。
2、根据企业财会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的职工疗养费,
应由“应付福利费”列支。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
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故在“管理费用——其他
费用”中列支的各项罚款支出2,345元,应作纳税调整。
4、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计税工资
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
等。”故企业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直接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中列支的各种津贴、补贴141,704.50元,应作纳税调整。
5、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六款“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
除”。故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支的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88,200元,应作
纳税调整。
以上五项合计287,249.50元的支出,企业未按照财会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
定进行帐务处理和纳税调整,造成少交企业所得税94,792.34元。考虑到对汇
总缴纳的企业实行就地监管才开始不久,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对
应在税后税前调整的项目掌握不全,且经税务人员宣传解释后,能正确认识错误,
积极准备补缴税款,认识态度好,故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只限期补缴企
业所得税94,792,34元,未作罚款处理。同时对应由“应交福利费”列支的职
工疗养费55,000元,和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94,792.34元,作如下帐务调整:
1、借:应付福利费 5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5.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4,792.3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4,792.34
三、案例分析
1、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税收政策
的规定执行,即税收政策没有单独明确规定的,按“两则”“两制”的规定执行;
税收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收政策的规定办理。本案例中,企业将应由“应
付福利费”列支职工疗养费和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发放的补贴、津贴,
直接挤入成本、费用,违反了财会制度的规定;而对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未作纳
税调整,则违反税收规定。由此造成企业少报汇缴利润,少缴中央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作出就地补缴税款的处理是恰当的。
2、成本的核算较为复杂,但其范围却有严格的规定和控制,而费用和营业
外支出的内容和名目则比较繁多。因此在检查时,稽查人员应熟练掌握成本及各
种费用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扣除标准,善于分析判断问题,对疑点进行逐一核实,
要善于发现问题、证实问题,对自行扩大开支范围、超标准的支出而又不自行作
纳税调整的,一律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3、由于对汇缴企业实行就地监管才开始不久,企业对所得税有关政策理解
掌握不够,同时税务机关对就地监管措施不到位、力度不大、处理较轻,难以引
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因此,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措施做好日常的汇缴成员企业
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大稽查力度,通过稽查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同时
促进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az990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