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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房怎么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0信息】 从去年8月1日,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 若干税收政策执行后,个人缴纳的契税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其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暂减半征收契税, 即契税税率为房屋全款的2%。   其二: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即空置 商品房,免征契税。但此项优惠政策有时间限制,仅限于1999年8月1日至2000 年底之前购买商品房,这类商品房不分面积大小,均可享受免税政策的照顾。   其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是在1 999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个人要缴纳的契税税率为房屋全款的4%,不 享受减半和免税照顾。   其四:北京市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北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 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还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4%。另外,如果 住房面积未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标准面积,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其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其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 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退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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