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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票”缘何不能抵扣税款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0信息】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连续查获“万峰 ”、“福华”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两起案件涉及该市受票单位800多 户。对这些受票单位,国税局除了对他们当中的无货物购进,用现金或其它经济 利益非法从“万峰”、“福华”换取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单位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外,对其中相当一部分单位,既有货物购进又有货款付出的也做了相应的处罚。 对此,这些单位开始大惑不解:自己的经济业务真实,发票又有防伪标识,为什 么不能抵扣税款?为什么还要补税和被罚款?他们感到冤枉。后经国税局的同志 一番教育方明白其中道理。我们感到目前不少单位对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有效性 缺乏了解,有必要在这里向一般纳税人做进一步的宣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7)13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货物交易中, 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应按偷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款。“万峰”、“福华”是 两家没有任何经营业务的单位,上述单位不可能有一家是从“万峰”、“福华” 购进货物的(这一点已经国税局一一落实),而他们取得的专用发票却是“万峰”、 “福华”开出的,当然属于从第三方取得发票抵扣税款的偷税行为,当然应当补 税罚款。看来,取得有防伪标识的专用发票不一定都能抵扣税款,还要看其经济 业务的真实性和出具发票单位与销售单位的一致性。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虽同 于钞票,但操作上不同于钞票,不是见票就能抵扣。上述单位有的明知不是从“ 万峰”、“福华”买的货,明知支票收款方不足“万峰”、“福华”,对“万峰 ”、“福华”开具的发票照样敢收、照样敢入帐抵扣税款,实在是不了解政策所 致。 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极个别单位受销售单位欺骗,误以为销货单位 就是“万峰”、“福华”,造成的第三方发票抵扣税款。对此,我们提醒一般纳 税人单位,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做如下鉴别: 1、真伪性鉴别:看其是否有防伪标识; 2、售货单位使用专用发票的资格鉴别:看其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看其税务登 记副本有无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认定印章。不要被其从第三方代开来的专用发票 所愚弄,并注意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的一致性。     (at9901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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