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广告宣传应计提税金
录入时间:2000-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0信息】 盘锦市双台子国税机关在对一酒厂纳
税检查时,发现厂家用自产白酒做广告宣传,只计提增值税,而未视同销售计提
消费税和调整企业所得税(扣除部分)。
对此,国税机关根据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之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
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
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
税价格。”对酒厂除补征2564.10元消费税(折合成含税价收入12000元计算)外,
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并处以所偷税额的一倍罚款。
与此同时,地税机关根据199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
98]45号文件之规定:“为加强粮食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
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
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若已扣除的部分,
在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整处理。”对酒厂这笔广告宣传费换算成不
含税价,收入为10256.41元,补征企业所得税3384.62元。
(at980501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