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存货发生损失,如何计算转出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某乡镇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生产桑蚕
茧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6月份,国税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
对该厂199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1998年5月份进行
过财产清查,其中库存“原材料——干茧”有盘亏情况,会计分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72751.07
贷:原材料——干茧 272751.07
(显然上述分录中原材料是不含税价)
以后查明原因系仓库漏雨霉损虫蛀等原因造成人为的非正常损失,企业会计
对该项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也已作了进项税转出处理,分录是:
借:财产损失 300026.1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7275.1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72751.07
但检查人员分析后指出:上述转出进项税额是按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的不含
税价汁算的,应还原为含税价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因为,农产品采购时,税
法规定按实际采购金额乘以10%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这个采购额是含税的,减
除10%以后才是入帐的“原材料”价格。例如:采购10000元的农产品原料,会
计分录是:
借:原材料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000
贷:现金 10000
这就是说,库存“原材料”9000元(不含税)当初已抵扣税款是1000元,而不
是900元。该企业按不含税价直接乘以抵扣比例10%,显然是计算错了,因而少
转出了进项税。
原含税采购额×(1-10%)=不含税材料额,原含税采购额=不含税材料额÷
(1-10%)。因此该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272751.07÷(1-10%)×10%=3030
5.67元,而企业实际已转出进项税27275.11元,显然少转出进项税3030.56元。
检查人员认为该厂一贯执行税法较严格,此次漏税并非财务人员故意,是计
算过程的疏忽所致,决定从轻处理,只补税,不罚款。该厂接到处理决定后,当
即将税款缴纳入库,并表示不复议和诉讼。帐务调整如下:
1.补计少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财产损失 3030.56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30.56
2.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30.56
贷:银行存款 3030.56
在实际稽查工作中,有些问题隐蔽较深,乍一看不容易发现,不仅企业会计
人员容易疏忽,税务人员也容易疏忽,这就需要我们稽查人员掌握过硬的税收财
会知识,熟练的查帐技能,养成认真分析,一丝不苟的职业习惯,积累经验,从
而发现探层次的问题,堵漏增收。 (ai991006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