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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的递延——取得税收利益的基本方法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通过税收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 第三种基本方法是:纳税期的递延。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 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IBFD《国际税收辞 汇》中对延期纳税(Defement of tax)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   “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 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在有些情况下,税法特别作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制定这种规定的原因有: ①防止税收造成纳税人的负担过重。例如,纳税人在某一年内收到了特别高的所 得,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数年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者是对取得 高所得年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税款的方式;②促进投资。例如,允许纳税 人对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以减少高折旧年度的应 税所得,从而实现延期纳税。   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还可获得税法本身未规定的延期纳税,以达到避税的 目的。例如,纳税人利用在国外的控股公司来积累外国来源的所得,而不是汇回 国内。有些国家,例如法国、联邦德国、英国和美国已制定了税法条款来挫败这 种避税活动。   事实确是如此,税收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纳税人从中可得到不少税收实惠。 特别在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今天,假定母公司位于高税管辖权的地区,其子公司 设在低税管辖权的地区,子公司取得的收入长期留在账上,母公司由于未取得股 息分配的收入,这部分税款自然就递延下来了。现在只有少数国家在小范围内采 取防范的措施,对税收筹划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重要途径。   在企业的收益表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会计所得与所得税申报表上的计税所 得,在许多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原因是会计师编制收益表,核算经营结果,基本 是依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而计税所得却是一个税收的法规概念。由于会计准则和 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所以计算出来的数值出现差异是不足为奇的。   这种差异按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大 类。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益或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 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例如会计上按直线折旧法,税收上按 加速折旧法,于是出现了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或费用、损失时的规定不 同,而产生的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例如会计虽然列账了,但因 违反税法规定予以剔除,如超标准支付招待费等。   由于永久性差异的发生是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所引起的, 应税所得调增和调减不作返回性的调整,因此不存在应纳税金的递延问题。   从是否可作返回性调整的角度看,税收递延涉及的只是时间性差异。因为任 何会计期的税前会计所得同计税所得的时间性差额,在以后会计期将随着两类所 得之间差额发生相反变化得到冲减。   在纳税人眼里,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应税所得大于会计所得,应付所得税 会大于申报所得税,出现预付税金,反映为税收损失。相反,当会计所得大于应 税所得,申报所得税会大于应付所得税,将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纳税期的递 延,反映为税收利益。税收筹划的目标,便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地延 缓缴税,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种额外的税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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