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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拨给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否计入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的基数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入的技术开发 费,应优先用于项目开发,且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基 数及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av20000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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