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及抵扣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一)企业应将“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项目计划、项目预算、证明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资 质证明材料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 并签具初审意见后层报省地税局审批确认,并发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年度 终了后两个月内,凭省地税局核发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报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执行。   (三)对企业未立项已提技术开发费的项目和已立项年度内需追加提取技术开 发费的项目,亦应由县以上地税机关初审后层报省地税局审批确认。   (四)企业技术开发费由企业凭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及符合第一条规定所发 生的费用,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据实扣除。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不 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已自行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应监督企业将抵扣的应纳税所 得额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av20000202203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