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如何缴纳屠宰税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问:某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专营
收购生猪、屠宰、销售业务,帐务健全。凡向单位交猪者均是各区乡食品站和一
些个体经营生猪户。这种经营者在向饲养户收猪贩运时,都已经向当地地税局交
纳了屠宰税。但近期市地税局查该公司帐表,要求按全年实际收购金额3%缴纳屠
宰税。请问,这样合理吗?屠宰税已在第一收购环节缴纳,如果再向第二收购环
节按实际收购金额3%缴纳,不就是重复征税,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负担了吗?
答:食品收购生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直是直接向农户收购生猪,二是向基
层食品站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直接向农户收购的生猪,屠宰税应由食品公司缴纳。
向食品站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生猪,食品公司在收购时必须向出售方索取已完税
的资料,如完税证复印件、发票号码、生猪收购凭证等。在地税机关检查时,食
品公司应提供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对已缴纳屠宰税的生猪不得重复征税。
若该公司确知第一收购环节已纳屠宰税,当然无须再纳税,但这有一前提—
—应向地税机关提供已完税证明。 (av20000103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