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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纳税人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个体工商业户黄某,江西省万载县人, 在今午7—8月2个月开店经营服装期间,欠缴国税“双定”税收共计826元,经当 地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后,仍未缴交。9月18日,当地税务机关便组织力量上户依 法定程序采取扣押其服装纳税收保全措施。当税务人员来到黄某的服装店时,在 服装店从事经营的却是刘某(女)。原来,黄某欠缴二个月税款后,怕税务人员再 上户催缴其税款,加上她又觉得生意不景气,没有再经营下去的必要,在8月26 日私下把店面而转让给了自己的表妹刘某。 税务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刘某受让的是原黄某的店面和存货,但仍使 用黄某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于是,税务人员决定扣押其店里的成衣20件, 责令刘某告之黄某按期到税务机关缴清欠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拍卖其所扣 押的商品,用以抵缴其欠税。于是,刘某表示坚决反对:“店里商品黄某已全都 有偿转让于我,其所有权是我的,而不再是黄某的,你们追缴黄某的欠税,而不 能扣押我的服装。”税务人员解释说:“店里商品或许是你已有偿受让,所有权 是你的,但你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店里使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证仍是黄某的”。刘某又辩解说:“我正准备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证的办理期限不是从开业起30日内办理即可吗?我8月26日受让这店面并经营, 现才9月18日,未超过法定办证期限,你们怎么知道我不会办证呢?又怎能说店里 使用得仍是黄某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呢?”此时,税务人员听了,不知如何是好。 据了解,上述情况在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中欠税后私下转让店面以逃避欠 税追缴的情况时有发生,基层的同志碰到此事确感头痛,不知应如何处置。 那么,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也就是说、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 营者不同时,税务机关应怎样确定纳税人呢?笔者以为,这就要看实际经营者办 理营业执照情况而定了。如果实际经营者没有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其营 业执照,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 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实际经营者与原业主则为共 同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则可以向其任意中的一人造缴其税款,甚至依法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实际经营者已重新办理营业执照,那么, 税务机关只能以实际经营者本人为纳税人,而不能把原店主的欠税向实际经营者 追缴,原店主的欠税只能向原店主追缴。       (as2000010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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