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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如何确定的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通过 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的征管和稽查,在商业环节增值税征管中主要反映出四个 方面的突出问题: (1)商业环节增值税负担率逐年下降; (2)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中存在着大量的零申报、负申报和低税负 申报等异常现象; (4)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上述问题产生的严重后果一是造成了商业环节增值税的流失,二是专用发票违 法活动虽屡经打击,案件仍不断发生,严重威胁着增值税制度的正常运行。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工业企业仍应掌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其 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ay9911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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