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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中的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 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不并入销 售额征收。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 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经税务征收机关 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ay9910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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