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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 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 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 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纳税人购进或销 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 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 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ay9910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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