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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各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 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 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减半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 按6%的税率征税。 为加强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将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旧货经营单位属商业企 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2号规定,对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不 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其征收率由6%调减为 4%。                        (ay9911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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