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住房税收给予优惠
录入时间:2000-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0信息】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个人在住房市场出售普通住房给予个
人所得税优惠。
通知对优惠政策作出三项具体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个人出售除已购
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
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
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
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
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
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
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
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
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重置住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
保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税激入国库;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
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
续;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
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
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
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对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保证金办法,是国家为进一步启
动房地产市场推出的又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保证金办法至少具有这样两点好
处:一方面,保证金办法有利于调动居民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再购房的积极性,
可以区分“变现”与“换购”两种情况,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居民再购房、盘活
房地产存量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对“变现”取得的住房收入照章征收个人所得
税,可以防止个人投机牟取暴利,也可以适当增加国家税收。
(au200001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