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办理延期纳税应注意什么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办理延期纳税是税务代理业务中比较 多见的一项业务。税务代理人员必须掌握办理延期纳税的一些条件和时限。   延期纳税是国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照顾纳税人在 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所做的规定。这些“特殊困难”主要是: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贷款拖欠;   5、其他经省级税务机关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对纳税人确有以上列举的“特殊困难”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及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而且申请延期2个月~3个月的,还必须经地市级税 务局局长批准;对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的法 定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果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 必须逐级报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办理纳税延期必须在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 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报送税 务机关审查。审查合格的,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后,逐级报批。   纳税人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 关将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2‰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 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税务机关 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