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延期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最近,河北省承德市某外资企业由于
将1998年12月份的进项税额51878.11元计入1999年1月份抵
扣,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补税51878.11元的处理。企业很委屈地说,我
们又没提前抵扣税款,延期抵扣也不行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该外资企业是老外资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1998年是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
的最后一年,老外资企业超过原工商统一税部分的已纳增值税可以得到返还,而
从1999年开始停止执行超税负返还政策。该外资企业将1998年12月份
的进项税额计入1999年1月份抵扣,造成1998年12月份多纳税518
78.11元,1999年1月份少纳税51878.11元,而1998年1
2月份多纳的税款能获得返还,因此该企业实际上少缴税51878.11元,
所以说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为此,我们提醒纳税人,进项税额要在
当期抵扣,提前和延期抵扣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