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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做职工福利应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问:某厂是生产家庭日常用品的生产 厂家,1997年春节前,该厂将一部分自产的产品做为职工福利发放,结果税务机 关说应纳增值税,这部分应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关于“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货物”的规定,该厂将一部分自产的产品做为职工福利发放,应按该厂同类产品 售价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t9804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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