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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如何实行“免、抵、退”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1、什么样企业可实行“免、抵、退”, “免、抵、退”对货物资格有何要求?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方式。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是指: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 门)。   在“免、抵、退”税方式下,货物资格明确规定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   (1)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 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2)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   2、办理“免、抵、退”税的程序和手续。   (1)生产企业按月向征税机关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生产企业按月填据《生产企业自营(委托) 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并持规定的单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   规定的单证有: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   (2)征税机关对申报审核后即办理免、抵。   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对企业的申报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 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企业办理免、抵 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之后,县级 以上征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申报表》(1、2、4联)、出口单证等退还企业。   (3)企业每季度末通过征税机关向退税机关报《申报表》,以待退税机关对其 “免、抵、退”的审批确认。   企业每季度末应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报经主 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由具有出口退 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同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申报表》(1、2联)——本季度分月的并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等;   《税收缴款书》(本季度如有缴税的情况下)——须有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审核盖章;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货物);   (4)退税机关审批企业的申报后,将审批结果下发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根据审 批结果确认调整已办免、抵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报后,根据有关电子信息复核后,签署批准或变 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退税机关应及时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及《申报 表》(3、4联)逐级下发到主管该企业的征税机关。   征税机关在收到《审批通知单》等材料后,应及时根据《审批通知单》的审 批意见,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 书》办理退税。   办理“免、抵、退”税流程图:   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其征税机关申报免 抵税及应纳税→主管其征税机关将企业的申报手续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对企业的申报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 上签署意见→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将签署意见的手续转主管企业征税机关 →主管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意见对企业 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 主管该企业征税机关将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审核并签意见的《申报表》(1、2、4联)、 出口单证等退还企业→企业每季度末应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 申报表》上报给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些手续逐级 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将这些手续报具有出 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 审批手续,即根据电子信息复核并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退税机关将《通知单》及《申报 表》(3、4联)逐级下发到主管该企业的征税机关→主管企业征税机关在收到《审 批通知单》等材料后,及时根据《审批通知单》的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税和 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退税机关按照有关 规定支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3、“免、抵、退”税方式不影响地方财政。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中央财政将对影响地方的部分向地方财政提 供补偿,以避免“免、抵”对地方利益的影响。   4、“免、抵、退”税方式不影响税收计划、税务经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退税、计会部门应按季及次年一月底及时如 实逐级上报免、抵税额及退税额,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总局按照上报 数字调整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否则将不予调整。   5、“免、抵、退”中的退税仍纳入本地区全年出口退税计划。                           (at980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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