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重申 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0信息】 针对不少投资者有关证券税收的疑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有关人士近日重申,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等
应依法缴税。
对于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疑问,
这位同志指出,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1999]697号通知中明确
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
司代扣代缴。根据北京市各证券公司结息进行结算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进一步明
确对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
1日。
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疑问,该同志说,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1999]27号通知中曾进一步重申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
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
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北京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的上述规定,已经进行了此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贯彻。希望股民及扣缴义务人能够
按照税法执行,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履行好纳税义务,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