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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哪些纳税事项易遗漏

录入时间:2000-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2000信息】 一、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常遗漏增值 税、营业税纳税事项。遗漏的增值税纳税事项,发生在债务人以存货、机器设备 等实物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中。一些企业认为,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抵 偿债务,与销售货物是两码事,因而无须缴纳增值税。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 以存货、机器设备这些实物资产抵偿债务,实质上也就是以转让存货、机器设备 的所得来抵偿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货物亦 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当身为债务人的企业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抵偿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债务重组时,不仅应作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而且应作 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同时按规定期限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且须注意的是, 应纳税额的计算是按法院裁定或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公允价值乘以相对应的增值税 税率。遗漏营业税纳税事项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中。当身 为债务人的企业不能按照原合同,以货币资产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而是经法 院裁定,以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 就应该办理营业税纳税事项。而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则认为不要缴纳营业税,这 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抵偿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 无形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转让无形资产,都 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以,当身为债务人的企业以自己的专有技术等无 形资产抵偿,发生债务重组时,不能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且还应进行应缴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及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事项。   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常遗漏契税纳税事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当债务 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来抵偿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 让,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作为承受人的债权人就是缴纳契税的义务人。 在发生这种情况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就不能只作相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还 要作应缴契税的会计处理和按照规定期限到契税征收部门纳税。   三、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常同时遗漏印花税纳税事项。这是债务重 组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都容易发生的一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其立合同人、立书据 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发生上 文中哪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按一定程序,并最终签订债务 重组的书面协议后,才能实行债务重组。而这种债务重组协议,则随着不同的债 务重组方式,要么就是属于购销合同范围,如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抵偿的债 务重组协议;要么就是属于财产权属转移的书据范围,如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 偿,或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协议;要么就是既兼有购销合同性质又兼有财 产权属转移性质的书面协议,如兼有上述两种方式的混合方式。所以,只要不是 经过法院裁定的,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发生的上述债务重组, 其债权人、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同时,均应进行应缴印花税的会计 处理和按期到税务部门办理缴纳印花税事项。只是要注意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 性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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