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回扣不能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0-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0信息】 税务部门在对某水泥厂进行税收检查
时发现,该厂上年度“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列支的2.7万元属于促销产品时分
笔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对这部分超范围支出,税务人员依法进行了纳税调整。
企业财会人员却疑惑:回扣和折扣、折让一样都是销售过程中的支出,为什么不
能列支。
市场经济下企业销售手段形式多样,销货回扣和折扣、折让一样虽然都是企
业为实现销售而作出的让利行为,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折让可冲减销售收入,在税前列支;
同一发票中注明的销售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只有付给购货方的回扣,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
前列支。 (a2000031500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