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0-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0信息】 2000年2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银
行北京市分行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京地税一[200
0]5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2000年3月1日至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
自行车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0.50元,每辆共收取4.
50元,纳税后每辆车核发一枚纳税标志。
三、征收办法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代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
行驶证,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2000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
将纳税人姓名、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w2000030507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