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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0-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0信息】 2000年2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辆车船 使用税的通知》(京地税一[2000]5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代征:   1.东城、西城、宣武、祟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以下简称城八区) 城区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征各自行政区域内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 已在区地方税务局或农业银行缴纳了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 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   2.纳税人新购、过户、过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税款征收:   1.代征税款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2.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略)执行;每枚纳税标志 收取工本费0.50元。   3.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和1999年车船使 用税完税证,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确认上年度已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w2000030507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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