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外资企业应执行不同的退(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0-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1993年4月1日成立的中
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有线电视器材。从96年下半年起,我公司生产的1000系列
终端器开始批量出口香港、新加坡、法国等地。一直以来,我公司的出口部分实
行不征不退,内销部分按比例抵扣。
请问:1.我公司出口产品部分能否退税。若能退税,怎样办理?
2.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老外资企业与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新外资企业,为
何享受不同的退税政策?
你公司是“1993年4月1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
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
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因此,你公司出口的产品,目前暂不能办理出口退
税,只能享受不征不退政策。至于为何与新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的退税政策,我个
人认为,这是国家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利益角
度来考虑的。 (i991206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