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滞纳金不属重复处罚
录入时间:2000-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问:我是一私营企业的老板,日前,
税务机关经稽查,认为本企业发生了偷税行为,然后就决定给予补税,同时处以
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章第24条
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请问:
罚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这是否属于重复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章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
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另外,滞纳金也不属于罚款。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文件规定:滞纳金
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实施罚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不属于重复处
罚。 (k2000010510211)